成功案例

办事指南

时间: 2024-01-08 03:12:29 |   作者: 成功案例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允许超出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收件: (1) 网上接收。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找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申请。(2)信函接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线)窗口接收。申请人可至以下地址提交材料: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线个工作日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不是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检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厅长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不是准予许可。

  打印《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办结后由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集中存放制度。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渔船需纳入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 4.新制造的渔船,作业类型非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 5.申请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同时提供《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及报废渔船现场拆解照片和视频录像资料)

  申请人提供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及监督拆解机关出具的监督拆解证明

  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出示。图纸一定要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同时提供《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及报废渔船现场拆解照片和视频录像资料)

  申请人提供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及监督拆解机关出具的监督拆解证明

  回答: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出示。图纸一定要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回答: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回答: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没办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