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穿墙套管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3-22 11:16:15 |   作者: 高压穿墙套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八条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计企业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易地修建: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在某区域内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并就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及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十二条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建筑设计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项目施工记录齐全,实施工程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三)因新建民用建筑拆除原人防工程的,不得以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冲抵应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理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一)保障人防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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